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書摘--何信全:《海耶克自由理論研究》

2011/12/03

羅素在其[西洋哲學史]的序言中,曾提出這樣的看法:「哲學家是因亦是果:其時代的制度、政治與社會環境之果;如果幸運的話,亦將是塑造其身後之政治、制度所根據之理念之因。」(何信全:《海耶克自由理論研究》,頁8)

誠如曼漢所言:「人類思想的產生與運作,並非在一社會真空之中,而來自特定的社會環境。(何信全:《海耶克自由理論研究》,頁9)

海耶克反對人類理性先於文明、創造文明之說。他認為「人在文明之前並未擁有理性,文明與理性二者乃同時演化。……理性與文明在不斷地互動中發展。」就人類文明中之「語言」而論,今日固已無人相信其為一理性人之發明創造,然而並未普遍接受道德、法律、政藝與社會制度,亦皆非某一理性人之發明創造的觀點,而誤以為乃某一人類心靈有意設計之結果,比實為韋伯的「價值理性」(wert-rationale) 觀念誤導所致。(何信全:《海耶克自由理論研究》,頁43)

海耶克的基本觀點認為「人不僅是一個尋求目的(purpose-seeking)的動物,而且是一個隨順規律(rule-following) 的動物。」(何信全:《海耶克自由理論研究》,頁53)

海耶克從不受外在強制的觀點來界定自由,而認為自由乃是能夠獨立地根據己意行事。但是,所謂不受外在強制則是指不受別人專斷的意志之強制,而不是否定一切的外在限制。(何信全:《海耶克自由理論研究》,頁63)

海耶克並特別指陳十九世紀持個人自由主義者,與「民族自由」主張合流,實則二者雖類似(analogous) 而並不相同(not the same) 。追求民族自由並不必然增進個人自由,在某種情況下可能會出現寧可容忍同一族類的專制暴君,而不願意接受一個外國人的多數統治的自由政府。民族自由常常成為少數限制多數自由的藉口。(何信全:《海耶克自由理論研究》,頁64)

海耶克視自由為絕對價值,為諸價值之泉源。因此要求自由概念的整全性,亦即視自由是不能任意增減的,蓋一旦自由可以人為方式任意增減,則其整全性遭到破壞,便可能受到逐漸地侵蝕,而終至其核心也為之喪失。(何信全:《海耶克自由理論研究》,頁76)

思想家已逐漸反省到自由與平等二者的實現,乃是一種「兩難之局」(dilemma) ,及至是相反對的(antithetic) 事物。(何信全:《海耶克自由理論研究》,頁85)

「無論主張民主的理由如何堅強,民主並非一個終極的絕對價值,民主的價值必須依據其所達成之成就來判斷。民主可能是達成某些目的的最佳方法,但本身絕非目的。」民主是一種方法或手段,而自由則是目的,以維護自由為宗旨而形式的學說即是海耶克所言之自由主義。(何信全:《海耶克自由理論研究》,頁100-101)

海耶克認為在當前流行的民主信念中,普遍誤以為多數是不會專斷的,因此,「專斷的」一詞已被專斷地界定為「不按民主程序做決定」(“arbitrary is arbitrarily defined as not determined by democratic procedure) 民主程序既指多數決,則在此界定下,多數何專斷之有?然而,根據海耶克的界定,所謂專斷乃是指依個別意志(particular will) 決定行動,而不受與個別意志(無論是一人之意志、少數之意志或多數之意志)無關之普遍性規律(general rule) 之限制。在此一界定之下,民主國家之國會的多數,為了繼續維持其保有多數之情勢,乃根據其所欲爭取支持之利益團體的要求制定政策,顯然是專斷的。專斷乃是對自由之否定,則多數專斷統治對自由原則之侵蝕乃不言而喻了。(何信全:《海耶克自由理論研究》,頁107)

巴斯卡謂:「這個世界上居然有人在摒棄了上帝與自然的一切法律之後,自己制定律法,嚴格遵守,思之未免令人訝異。」蓋對實證法取代自然法之趨勢,有感而發。(何信全:《海耶克自由理論研究》,頁117)

霍布士(Thomas Hobbes) 視「自我保存(self-preservation),以及為了自我保存而不斷地追求權力為人性。……由於人性的傾向是自私自利,因此沒有法律的自然狀態乃是「人人為敵」的戰爭狀態(a condition of war of every one against every one)。(何信全:《海耶克自由理論研究》,頁144)

孟德斯鳩論自由與法律之關係時,提出其著名的觀點:「自由乃是有權利去做法律允許的事情,如果一個公民有權利去做法律禁止的事情,則他將不再有自由,田為所有其他的公民亦將擁有同樣的權利。」陶奈亦謂:「自由唯有在規律限制的範圍之內才能在在,唯有規律能使對某些人而言是自由的,不致成為對另外一些人而言是奴役。」(何信全:《海耶克自由理論研究》,頁154)

雷斯(J.C. Ress) 認為「海耶克似乎不願承認普遍性的規律對治者與被治者之束縛,乃是對自由之限制,未免過於樂觀。……實則,許多法律限制我們的自由,然而我們卻不能沒有它們;某些法律儘管阻止他人強制,因而幫助我們保護自由的私領域,卻依然不能改變它們的限制性質,即使這些限制乃享有自由之必須條件。」(何信全:《海耶克自由理論研究》,頁157)

(亞當斯密)認為:「……根據自然自由的制度,統治者祗有三種責任,此三種責任頗為重要,卻是明顯而容易了解:第一、保護社會,使其不受其他社會的侵犯或侵略;第二、儘其所能保護社會的每一成員,使其不受其他成員不法的侵犯或壓迫,亦即負起建立完整司法制度之責任;第三、建設並維持某些公共工程或設施,此乃不合乎個人或少數人追求利益之原則因而不願興建,蓋所獲利潤不足以補償其花費。然而就一個大社會而言,其所獲益卻經常足以補償所費而有餘。」(何信全:《海耶克自由理論研究》,頁167)

就自由問題而言,主張「政府愈好,管理愈少」,亦即對政府功能之大量削減,就君主專制時代對自由之侵犯的主要禍源──政府之專斷權力而言,實有很大的解放作用。然而,隨著工商業的發展,卻也暴露出市場經濟體系的若干缺失,使市場經濟遭到強烈地批評、反對。(何信全:《海耶克自由理論研究》,頁175)

海耶克認為在一九五O年代以後,社會主義已逐漸喪失其號召力。究其原因,主要有三點:一是逐漸認識到社會主義的生產組織之生產力不但不比私人企業高,而且反而更低;二是發覺社會主義不但無法獲致更大的社會公道,而且更產生新的專斷與無法逃避的身份秩序;三是了解到社會主義不但無法實現預期的更大自由,而且形成新的專制主義(a new despotism) ,因而產生一種社會主義將意謂個人自由之毀滅的覺醒。唯社會主義雖然逐漸喪失其號召力,但並不意謂其相關的價值理念之消失,相反的,在社會公道之終極目標的引領下,「福利國家」(welfare state) 觀念代之而興。(何信全:《海耶克自由理論研究》,頁177)

吳頓(Barbara Wootton)(在Freedom Under Planning中)亦指出,我們討論經濟體系,「不要以為世界上清楚地劃分為計劃經濟與非計劃經濟兩大體系。其實所謂計劃,底不過程度不同的問題而已。所有的經濟活動,即不是完全無計劃,亦非百分之百的計劃。……在實際生活中,純粹的經濟體系與統粹的種族同樣不可能:經濟體系的雜種程度並不比生物的雜種程度低」(何信全:《海耶克自由理論研究》,頁184)

經濟自由是實現政治自由的工具,已經不是狹義地指謂一項自由,而是視之為整個自由理想之實現的經濟體系基礎。……「沒有經濟自由,則個人的與政治的自由絕無法存在。」(何信全:《海耶克自由理論研究》,頁189)

布蘭德斯(L. Brandeis) :「經驗教導我們,當政府之目的對人民有益時,最是我們應注意維護自由的時刻。生在自由環境中的人們,自然會抵抗惡意的統治者對自由的侵犯;自由之最大危險,來自善意但無真正理解的熱心之人的潛在危害。」目的之正當性常使熱心之人為之狂熱,而忽略了使用之手段可能造成更大的危害,如是則基於人民利益之目標而來的政治行動,比惡意的統治者之侵犯自由,更容易使人疏於防範。(何信全:《海耶克自由理論研究》,頁196)

當然,市場經濟體系的有效運作,仍然必須以安定的社會環境為前提,維吉漢克(L. Wegehenkel)指出:「在奧地利學派的觀點,重新分配政策將導致市場經濟體系失去效力是一個明確的事實。然而顯然地,一個運用市場體系做為調協機制(coordinating mechanism)的社會,必須避免一種情境:即太多人因為貧窮而在自由競爭的市場中棄權。一個無法避免過於懸殊之貧窮社會總是危險的,因為市場經濟可能被暴力(例如革命)廢除,亦可能被取代(例如社會主義)。」(何信全:《海耶克自由理論研究》,頁201-20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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